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有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高新函〔2025〕231号)要求,为推进科技成果向规模化生产、市场化运营阶段转化,现组织开展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试点申报及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申报对象分为试点区域和试点单位两大类。
(一)试点区域。申报对象须承担本区域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相关管理职能,有开展成果产业化的工作基础,包括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科技主管部门,国家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促进组织等。
(二)试点单位。申报对象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无违法违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无重大失信记录,有承担试点工作的保障机制和人员力量。按照在成果产业化工作中承担的角色不同,分为以下三类主体申报。
产业化实施类,包括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承担(参与)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以及使用成果或提供应用场景的企业、中试机构等直接从事成果产业化的单位。
第三方服务类,包括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生产力促进中心、孵化器等为成果产业化提供专业化服务的第三方机构。
金融服务类,包括银行、保险、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提供科技金融服务的机构。
二、申报流程
1、各有关单位对照《通知》中的申报条件及试点工作要求,自行开展评估,符合条件的,通过“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信息服务平台”(网址:sd.miitip.com)注册并填写申报信息,于7月20日24时前完成线上提交。
2、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各地申报情况组织开展审核,择优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高新技术司推荐。
三、工作要求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广泛进行动员,加强服务指导,积极组织重点企业、孵化器等单位申报。各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填报申报信息,编制申报书,并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联系人:科技处龚询 联系电话:88955378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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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9日